问题 | 公司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司借款未经过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情况较为复杂,需依据具体情形来确定。
首先,公司对外借款通常被视为重大事项,按照常规应当经过股东会决议。 倘若未经过此决议程序,就有可能出现越权代表的行为。 若相对人处于善意且不存在过失的状态,也就是说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表公司借款的权力,那么这样的借款行为就是有效的。 例如,相对人之前与公司有过多次正常的借款往来,或者公司的相关决策流程在行业内是较为常见且公开的,相对人据此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代表公司借款是合法的。 然而,若相对人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并无代表公司借款的权力,那么这种借款行为就是无效的,公司有权主张要求相对人返还借款。 不过,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情况又会有所不同。 总之,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相对人的知晓情况等,才能准确地判断借款行为的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公司向小李借款,却未经过股东会决议。小李认为借款有效,小朱公司则认为未经决议应无效,双方产生争议。此前双方有过借款往来,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执行董事,公司章程有一定授权。 案情分析: 1、若小李善意且无过失,有合理理由相信小朱公司相关人员有代表权,如基于过往借款往来等,此借款行为有效。 2、若小李明知或应知相关人员无代表权,借款行为无效,公司有权要求返还借款。 3、鉴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执行董事且章程有授权,此情况下借款行为可能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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