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股东是公司法人如何承担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公司的股东本身就是公司法人的时候,通常来讲,是以其向公司投入的资金数额为界限,来对公司所背负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
一般而言,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会用自身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去对外承担各种责任,而股东,仅仅是在自己出资的那个范围之内来承担责任。 不过,如果出现了股东随意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所享有的有限责任,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债务,并且对公司的债权人利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像是出现了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等这种情况,那么股东就很有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比如说,倘若股东把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个人财产混在一起使用,导致公司没办法正常地去清偿债务了,这种时候,债权人就有权利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总而言之,股东作为公司法人在承担责任方面,主要的方式就是有限责任,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之下,是有可能会突破有限责任的限制,从而需要承担连带的责任的。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法人兼股东。公司有债务需要清偿时,小朱称按规定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债权人小李发现小朱存在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使用的情况,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偿债。小李要求小朱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小朱不同意,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正常情况下,小朱作为股东兼法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由于小朱存在财产混同情况,损害债权人利益,按照法律规定,小朱很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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