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务人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也就是行使代位权,具体操作通常按以下步骤有序进行:
一、明确申请条件 要行使代位权,首先需满足一系列条件。 被执行人必须处于不能清偿债务的状态,比如其名下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欠债务。 同时,被执行人要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也就是说,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该债权已到了应当履行的期限。 另外,关键的一点是被执行人怠于行使该债权,即没有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去主张自己的权利。 只有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才具备申请的基础。 二、遵循申请程序 申请人,也就是申请执行人,要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申请。 在申请时,需要详细说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具体相关情况,包括债权的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等。 并且,为了支撑申请的合理性和真实性,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合同、借条等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材料。 三、等待法院审查与通知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严谨的审查。 一旦确认申请符合相关条件,法院就会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明确告知第三人其需要履行的债务金额和期限等要求。 四、关注第三人回应 第三人在收到通知后,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回应。 如果第三人对该债务没有异议,并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那么法院有权依法强制执行其财产。 若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会进行认真审查,若异议成立,就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若异议不成立,法院会予以驳回,并可以对第三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是申请执行人,小李是被执行人,小胡是第三人。小李不能清偿对小朱的债务,且对小胡享有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小朱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法院通知小胡履行债务,小胡却提出异议,双方就该异议是否成立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申请符合条件,小李不能清偿债务、对小胡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小朱按程序申请并提供证据,具备行使代位权基础。 2、法院审查后通知小胡,小胡提出异议,法院需认真审查。若异议成立,不得强制执行小胡财产;若不成立,法院驳回异议并可强制执行小胡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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