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冲突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虽然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看似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然而实际上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冲突关系。
先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范畴内,即当其中一方负有先行履行义务却未能按约履行或者履行行为存在瑕疵之时,另一方可依法主张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相反,不安抗辩权则赋予了负有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在确有充分事实依据证实相对方已陷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致使债务清偿能力显著下降风险更深的情形之际,有权利暂时停止履行自身义务。 这两种制度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以及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方面。 前者更加强调履行顺序及违约情况的考量; 后者则更加关注先履行方所面临的不安因素及其相关证据的审查。 总而言之,无论是先履行抗辩权抑或是不安抗辩权,它们的设计初衷均是为了保障合同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维护交易公正秩序,并且在各种复杂情境之下能够各自发挥出独特且应有的作用,实现各得其所,共同促进整个合同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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