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强制执行管辖法院有哪些部门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事宜,其所应由之管辖法院通常为主体即被执行人的住所以及被执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得以受理和执行。
而所谓“被执行人”者,即是在公证债权文书中所负有履行相应义务的那一方当事人。 若被执行主体的住所地与其常居地并不统一,应由其常居地所在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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