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什么意思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首先超过了被转让的债权的到期日期,那么其含义便是,当债务人接收到债权人发出的关于转让的通知之时,该债务人已经拥有了针对让与人的尚未到期的债权;
更为关键的是,此未到期之债权的到期时间早于或者与其即将转让给受让人的那一份债权相重合。 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债权人有权利主张相互抵销的效果,即将转让给受让人的债权数额减去债务人对让与人尚未到期的债权金额。 更具体而言,倘若债务人的债权日期先于被转让的债权到期日,那么作为债权人,他可以直接向受让人提出上述的抵销要求。 原因在于,现如今的债务人已经手握着针对让与人的那部分尚未到期的债权,因此他理应拥有权力将这份尚未到期的债务从即将转让的债权中予以扣除。 同样地,当债务人的债权的到期时间恰好与转让给他人的债权的到期期限相同,这位债权人仍然可以主张并行使抵销权。 然而在此过程中,值得引起关注的是,无论何时何地,欲行使抵销权的债务人就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对方当事人——受让人,而这个通知会自其送达至受让人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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