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代位权,它所包含的必要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债权人必须享有的对债务人相应债权是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已经超过了最后的执行期限; 其次,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主体,他必须存在义务履行的松弛和懈怠,没有积极地去行使其所拥有的到期债权,从而给债权人带来了实质性的经济利益受损; 最后,债务人持有的债权并不能被视为专属于其个人所有,具有可替代性或者可转让性。 至于撤销权,根据法律规定,该权利的实现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素: 第一,债务人必须实施了某种形式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例如主动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进行财产交易等等; 第二,这些行为必须对债权人的经济利益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损害; 第三,这些行为必须是在债权正式成立之后才得以实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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