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前一方担保的贷款怎么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1.离婚前一方所做的担保贷款,通常会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债务。
不过,倘若这贷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像是一起装修房子,或者是用于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那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在离婚这个特殊时期,对于个人债务,那自然就由债务人自己去承担。 而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就得商量着怎么去清偿它。 要是双方商量不拢,那就得让法院来根据债务的具体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去进行判决。 3.比如说,要是这贷款是用来家庭装修的,并且夫妻双方都清楚明白并且都同意的,那么这样的贷款就应该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在离婚的时候,双方就需要一起去分担这笔债务。 但要是这贷款,是担保方为了他个人的朋友做生意而借的,而且压根就没有用于家庭方面,那这种情况就属于担保方的个人债务,得由他自己负责偿还。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准备离婚。小朱在离婚前为朋友小胡做了担保贷款。小朱称此贷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小胡的个人生意需求,自己不应承担。小李则认为小朱做担保未告知自己,怀疑其将贷款用于共同生活中的某些隐蔽用途,要求判定为共同债务。 案情分析: 1、若小朱能证明贷款确实是用于小胡个人生意,且未用于和小李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未经小李同意,则应认定为小朱的个人债务,由小朱独自承担。 2、若小李能找到证据证明此贷款与家庭存在关联,例如小朱从中获取利益用于家庭等,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双方需共同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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