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判决债务能否对抗第三人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离婚判决所确立的债务分担问题上,常常无法对外直接产生效力以对抗第三方的权益主张。
假设这笔债务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的话,即便在离婚判决中明确了债务的具体归属,债权人仍然具有权利向夫妻二人提出共同偿还的请求。 究其原因在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而离婚判决中所确立的债务分担仅限于夫妻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外并不具备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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