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中对夫妻共同房产的处置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夫妻共有的房地产在执行程序中的处理原则,通常首当其冲需要进行的是明确区分该共有财产是否为夫妻双方各自所有,抑或是夫妻结合一体而产生的共有财产。
若所涉及之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均需承担责任的范畴,则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地产将可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然而,若是其中某一方须独自担当的债务,原则上应仅以债务人本人所持有的财产来负担清偿,但对于在夫妻共有房地产中所占有的属于债务人的那部分产权份额,依然有权利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可能会依法选择对整套房产实施拍卖后再进行分配赔款,或者采取其他合理合法的手段,来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应有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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