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一方债务怎么分配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任何一方所背负的债务都必须依据其具体性质来加以明确区分和判定。
若某笔债务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由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下,且此种行为已经超越了家庭常规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那么此类债务通常并不属于夫妻共同之债,而是由借贷者自己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若有证据显示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而产生的,那么这种情况就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双方共同负责清偿。 另一方面,若是任何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即便源于个人名义的债务,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之债,从而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债务偿还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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