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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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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的概念和特征

名誉是指人们对特定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构成的人格价值的社会综合评价。从一般意义上说,广义的名誉有两种,一是客观名誉,即外部名誉,一是主观名誉,即内部名誉。外部名誉是指他人对特定人的属性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内部名誉是指人对其内在价值的个人感受,即名誉感。

外部名誉与内部名誉的区别:(1)外部名誉是第三人对特定民事主体存在价值的评价,是由他人作出,存在于社会之中,具有客观的属性。内部名誉是民事主体对自己内在价值的感受,是自己对自己的评价;(2)从权利主体上看,凡民事主体均有外部名誉,人人平等。而对于内部名誉则可能因人而异;(3)在受到侵害的表现形态上,内部名誉与外部名誉也不相同。

名誉权所保护的不是内部名誉,而是外部名誉,即客观名誉,是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只有使外部名誉即客观名誉受到损害的,才能构成侵权责任。

作为名誉权客体的名誉,具有以下特征:

(1)名誉具有社会性的特征。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具有社会的属性。评价的内容,源于特定的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表现,出自公众的社会舆论,都是社会生活的反映。

(2)名誉具有客观性的特征。名誉是客观的评价,即外部社会对特定主体的评价,而不是个人的自我认识。

(3)名誉具有特定性的属性。名誉是公众对特定主体的社会评价,包括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

(4)名誉具有观念性的特征。名誉虽然具有客观性的属性,但是其表现形态却是观念性的形态,存在于公众的观念形态之中,观念属于主观的范畴。

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包括如下三层含义:

1、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所谓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它体现了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名誉权的客体不包括名誉感,因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后果通常为社会评价的降低,而名誉感是民事主体自身内心的一种情感,对名誉感的侵害往往并不会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法律对名誉感的保护可以通过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加以实现。

2、名誉权的内容是就名誉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的侵害。受有利益主要表现在:其一,民事主体就自己的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其二,民事主体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特别是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主体而言,此种权能尤为重要。排除他人的侵害表现在:第一,维护名誉,使自己的社会评价免于不正当的降低和贬损。第二,在名誉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法律救济,特别是使名誉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

3、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与隐私权、肖像权等由自然人专有的人格权不同,名誉权的主体也可以是非自然人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或者非法人的社会团体等。与自然人名誉相比较,非自然人的名誉的最显著的特点在于,与财产利益的联系更为密切。侵害法人名誉权,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

1. 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包括以下三个层次:一是名誉利益损害,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即公布,即构成名誉的损害;二是精神痛苦的损害,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害名誉权行为而遭受的感情损害;三是财产利益的损失。

2. 行为人行为违法。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的基本行为方式,是作为的方式。但是不作为也可以侵害名誉权。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指向特定的人,应具有贬损他人名誉的性质,同时,行为要具有违法性。

3.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害名誉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据此,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情形:

(一)侮辱行为。 所谓侮辱,是指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具体分为三种情形:第一,暴力侮辱。即对受害人施以暴力直接损害受害人的人格尊严;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违背自己的意志作出有损自己人格尊严的举动。第二,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如对受害人进行口头谩骂、辱骂、讽刺,或者作出下流动作等。第三,文字侮辱。即以书面形式辱骂、嘲笑他人,贬损他人人格。如在网上发布辱骂他人的文章。侮辱区别于诽谤等其他侵害名誉权行为的特点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故意或者恶意。

(二)诽谤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具体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口头诽谤。即以口头语言传播虚假事实,使他人人格受到贬损。第二,文字诽谤。即以书面形式如书信、海报、网络等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人格。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4款的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

1. 名誉受到损害。名誉受到损害,即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对于损害事实的认定通常采用推定规则,即只要行为人对名誉权人实施的侮辱、诽谤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为第三人知晓,就推定名誉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此种推定不因行为人有相反的证据而否定。至于对名誉权人的社会评价在客观上是否降低,是名誉受损的程度问题,不影响名誉权受损事实的认定,否则会不适当地限制名誉权制度的功能。

2. 精神和财产利益损害。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精神上所受的痛苦、压抑、忧郁等。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为名誉受到贬损引起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如法人因名誉受损导致营业利润下降。财产损失还包括因为精神痛苦住院支出的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只是侵害名誉权可能引起的后果,是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赔偿的依据,不能作为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排除

所谓排除,是指虽有损害名誉的表象,但因有合法的抗辩事由而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一)散布内容真实的事实。所谓真实,是指行为人言词的主要内容基本符合客观事实。散布内容真实的事实,有利于保证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具有公正性和客观性,故此种行为通常可以作为抗辩事由。但是散布的真实的事实系他人隐私,仍构成侵害隐私权。

(二)受害人同意。名誉权属于民事权利,权利人有权加以处分。受害人同意行为人散布有损名誉的事实,视为对自己名誉的放弃。此种同意通常应当事先作出,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如果受害人事后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视为处分名誉权的行为。在此种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虽不承担民事责任,仍具有可谴责性。

(三)正当行使权利 。名誉权的保护不应以牺牲他人的正当权利为代价,故正当行使权利成其为抗辩事由。正当行使权利包括有关机构正当行使管理权、舆论监督权;自然人行使申诉、检举、控告权等。

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侵犯名誉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一般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失)。

名誉权相关词条

  • 名誉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的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可以使人们得到精神上的满足,有良好名誉者不仅可以获得社会的更多尊重,还可获得经济效益。

  • 人身权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 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 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 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备的人身权利。

  • 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 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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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