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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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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肖像是通过绘画、照像、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的法律特征是:1、肖像首先是公民的外貌形象;2、肖像是公民外貌所再现的视觉形象,特别是公民面部特征的再现;3、肖像是通过绘画、照像、雕塑、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公民外貌映象固定在物的载体上;4、肖像具有某种物的属性:(1)肖像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即与肖像人在客观上相脱离,独立于世。(2)肖像固定在物质载体上,能够为人力所支配。(3)肖像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

肖像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给自己画像、照相或录像等,有权决定是否用或如何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就使用自己的肖像获取报酬。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己的肖像权和获酬权方面须由监护人代理或同意。肖像权的法律特征为:

(1)肖像权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肖像权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2)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肖像权的内容

1、再现权: 再现专有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借助一定的物质载体将自己的形象加以再现的权利。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再现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该项权利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再现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再现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使用权: 自然人享有使用自己肖像并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利益的权利。肖像使用专有权意味着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有权以任何方式进行使用,并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其另一项重要内容是肖像使用的转让权。

3、利益维护权:肖像利益维护权的首要内容,是维护肖像的精神利益,对于恶意毁损、玷污、丑化自然人肖像的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次,也包括维护肖像的财产利益。任何人以营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肖像权人都有权要求赔偿其财产利益的损失。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一般说来,未经本人同意、占有、再现、创制或不当利用他人的肖像,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侵害肖像权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例如,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在其商业广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说明其化妆品能使皮肤白嫩的功能,就属于营利型非法使用。二是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这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虽经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失当的利用。例如,未经肖像权人(即本人)的同意,为鉴赏或纪念目的而拥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权人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电视广告上,但却被不当的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上。

(2)恶意侮辱他人肖像。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恶意侮辱的表现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记或者添画胡须、痣、疖等;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秽物等。这此行为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往往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3)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这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速描、绘画写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为也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

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

1. 为了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而使用。

2. 为维护社会利益需要。

3. 为记载或者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

4. 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内使用他人肖像。

5. 为维护自然人本人利益的需要。

6. 现代史上著名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亦为阻却违法。

7.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主张个人权利,证明案件事实,在举证中涉及有关公民的肖像 。

侵害肖像权的法律责任

侵害肖像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须有肖像使用行为。判断适用肖像的标准应当是客观的,在客观上证明了使用的肖像与肖像权人的肖像的一致性,即可确认使用;2、须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3、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侵害肖像权的,应以损害后果和情节的严重性这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作为标准,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情节严重,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肖像权人请求赔偿,可以按照一般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确定赔偿责任。

具体确定侵害肖像权的赔偿数额,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按照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方法,确定赔偿数额。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侵害肖像权,应当参照肖像转让使用权的一般费用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即按照一般有偿使用肖像的费用标准算定。在实务中,另一种方法是以侵权所得利润作为标准,但以此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明确,侵权所获利润并不是侵权人在非法使用该肖像期间所获得的全部利润。因为这个全部利润并非完全是由于使用该肖像所获得,还包括工人劳动、原料、设备折旧、磨损等一系列因素。因而,应当确定使用该肖像在该项利润中所占的准确比例,用这一比例来计算应当赔偿的数额。

几种特殊情况的肖像权保护问题

1. 对死者的肖像权如何保护?

2000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答复意见》规定: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应依法保护。任何污损、丑化或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构成侵权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鲁迅之子周海婴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以调解结案为宜。如调解不成,你院可根据本案实体审理的情况确定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或如何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死者的肖像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死者肖像保护的客体,是延续肖像法益,行使死者肖像延伸保护请求权的主体,应以死者近亲属为限。对于死者肖像延伸保护的期限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有些学者认为,对肖像作品作者对肖像的使用,延伸保护期限应短一些,对于肖像作品作者以外的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延伸保护期限应以死者近亲属的范围限制之。

2.演员剧照的肖像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演员剧照的肖像权是否受法律保护?法学界众说纷纭。一种意见认为,剧照应为版权人所有,不存在演员的肖像权,还有人认为剧照肖像权应是演员与导演等人所共有;另一种意见认为: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剧创,也不构成对演员的肖像权侵害,因为演员在剧照中仅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艺术形象,其本身不能主张地本人的肖像权;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对剧照应区别不同情况,饰演特型角色(如扮演毛泽东、周恩来、孙中山等有原形特定人物)的演员不能主张其剧照的肖像权,而扮演非特型角色的演员,由于没有具体原形人物,其剧照反映角色与演员本身特征相一致,其主张肖像权则应予以保护。本文同意后一种意见。首先,对饰演非特型角色的演员剧照,该艺术形象与演员本身形象是密不可分的,群众也公认两者为一体,并符合公民肖像独特外表及基本特征,应受法律保护。60年代初,美国著名卢戈西诉讼案的首席法官曾说:“演员扮演虚构人物的肖像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该案由于著名影星贝拉·卢戈西在一部电影中扮演了一个伯爵形象,创造了一个生动的艺术形象。他死后,这一形象被当时流行的T恤衫、广告牌等广泛使用。为此,卢戈西的儿子与遗孀诉至法院并打赢了这场官司。其次,从我国肖像权保护的立法原则来说,主要是排斥他人营利性使用肖像人肖像,制止不当得利。对于演员主张剧照的肖像权和工厂、商业界主张剧照进入商品市场而为其获利,法律的天平更应倾斜于前者,以保护前者的权利。而后者的利益则可以通过与前者协商的办法得以实现。当然,剧照还涉及版权法律关系和演员与导演等合同关系,一般来讲,如果剧照版权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将剧照用于该剧的宣传、介绍成广告等,则不存在侵权问题。

3.模特的肖像权应否受到法律保护?

模特的肖像权应否受到法律保护?在法学界和艺术界引起了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人体艺术模特的肖像权不受法律保护,主要理由是:作为人体艺术作品的特定人物,不再是原模特的主体,它经过艺术家的创作,即不再是模特的肖像,从美术角度出发,人体艺术与一般摄影作品或传统画像有本质区别。模特与画家订立的合同,本身就具有许可使用(如展览、制作画册等)的效力;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人体艺术模特的肖像权应受法律保护。人体艺术画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对那些以写实为主的作品,因其本身就直接、逼真地反映出模特儿肖像的基本特征,两者间为公众不难辩认,基于我国特定国情和风俗应考虑保护这类作品模特的肖像权。其他模特被有关单位录用,主要为画家及学员写生习作服务,但双方合同内容未包括公开展览,更未包括营利性展出或出版的,有关单位与人员应在另行征得模特许可后方可展出此类作品。

4.集体照片中涉及到肖像权问题吗?

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但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针对集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人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在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使用者是否为营利目的、是否有商业性使用?应该是一个基本依据。可见,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种限制以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为限度。

肖像权纠纷案例

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

此案涉及到死者的肖像权是否受到保护的问题。对于此案,2000年6月26日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答复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7〕浙法告申民他字第6号关于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应依法保护。任何污损、丑化或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构成侵权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鲁迅之子周海婴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以调解结案为宜。如调解不成,你院可根据本案实体审理的情况确定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或如何承担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

2004年10月21日,北京《精品购物指南》在其2004年出版千期特别纪念专刊的封面上采用了刘翔在奥运会上跨栏比赛的图片,北京中友百货在这一期报纸上做了封面广告,《精品购物指南》网站刊登了这期报纸的封面。 2004年11月24日,刘翔委托其律师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精品购物指南》及其网站经营者、商标持有人和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使用其肖像、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案件经过一二审后,最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中院判令《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姚明诉可口可乐侵犯肖像权案

2003年5月29日,姚明向法院起诉可口可乐(中国)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纠纷源于目前可口可乐公司市场上热卖的一种瓶身上印有中国篮球队队员姚明、巴特尔和郭士强肖像(姚明居中)的可口可乐产品。姚明诉称,他只与百事可乐公司签约,授权该公司使用其肖像。而可口可乐公司未经他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和姓名并用于商业销售,侵犯其肖像权和姓名权,故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停止将其肖像和姓名用于产品外包装的行为,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要求1元钱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可口可乐则表态说,根据他们和中国篮球协会的协议,他们有权使用至少3人以上中国队成员在一起的照片。因为当中国队队员一起穿着国家队球衣时,他们代表的并不是他们自己,而是中国队。案件的关键方,国家男篮的商务总代理中体经纪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中体公司)则称,国家体委1996年出台的505号文件,强调现役运动员的所有无形资产归国家体委所有,其中包括姓名权、肖像权。中国篮球管理中心对运动员肖像权的问题也有规定,中体公司拥有国家队的集体肖像权。根据这些文件,该公司在3年前代理中国男篮与可口可乐公司签约,授予可口可乐公司相关产品享有“中国男篮惟一专用饮料称号”,同时还拥有中国男篮的整队肖像使用权。

该案最后双方和解撤诉。

肖像权相关词条

  • 肖像

    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文字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 人身权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 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备的人身权利。

  • 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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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3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