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
隐私,是指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
问题 | 隐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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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有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为无形的隐私;二是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有形的隐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它包括如下几层含义: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第二,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第三,侵害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披露、公开,或者未经许可进行使用。 隐私权的特征1.隐私权具有专属性。隐私权为自然人专属享有,特定的自然人享有该项权利时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 2.隐私权具有秘密性。这里主要包括两层涵义,其一是指作为隐私权客体的隐私,虽然内容相当广泛,但共同的特征是都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其二是指权利主体对这些秘密享有相应的不公开权,法律保护权利主体这种秘密的存在,排除他人的干涉。 3.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权利主体有权依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处分其隐私权,既可以将原来不愿意为人所知的个人秘密加以披露,也可以允许他人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甚至完全放弃对自己隐私权的享有,只要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和善良风俗即可。 隐私权的内容1、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转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公民的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隐私权的历史沿革隐私权是近几年才为大家所熟悉的概念,但是即便在西方,隐私权这一概念的出现也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随后美国就隐私权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法院出现隐私权的判例。1940年sidis诉F.R出版公司案等,法官对隐私权认可,被美国法学理论界称为法学影响法院审判的一个杰出案例。后来出现了专门的联邦隐私法,各州也出现了类似的法规。 六十年代后,著名的法学家威廉普罗塞在他的《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隐私权分为四部分,即与私人生活有关的、与安宁生活有关的、与形象有关的、与姓名有关的。英国对隐私权的研究不发达,隐私立法很零碎。英国现阶段正在为隐私权的保护系统化和专门化进行工作。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的大多数法学家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部分对“私权”的列举是详尽的,名誉权和个人秘密权将得到法律条款的保护。法学家和法官拒绝这些特殊的“人身权利”作为应受民法典第823条保护的绝对权利。二战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德国联邦法院于1954年通过“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保护隐私和名誉”的司法解释。法国为加强隐私权保护,于1970年7月11日在第70—643号法律中,增补了《民法典》第9条,规定了隐私权保护,即“任何人有权使其个人生活不受侵犯”。1978年通过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类似情形还有瑞士等国。我国近邻日本,其民法没有隐私权的具体规定,但二战后修改民法典,确立“个人尊严及两性实质”等为民法解释的最高准则,个人尊严包括隐私权。1988年日本出台保护隐私权的相关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95年作出相关立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 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1. 客体不同。隐私与名誉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名誉,一般说来是指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综合素质的综合评价。名誉的含义除了通常所讲的社会综合评价(即外部名誉)这层含义外,还应包括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能力、品德以及其他素质的自我评价和自我认识,即内部名誉,也可称之为名誉。如对自然人而言,包括他的素质、能力、品行、信用等以及基于此而产生的自我认识和评价。 2. 侵害的方式不同。隐私权的侵害通常表现为将个人隐私事实由秘密变为公开,而名誉权的侵害则基于原来不存在的事实或者受到任意夸张的事实。 3. 两者的权利主体范围不同。法人等其他民事主体可以享有名誉权,但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广义的知情权指公民知悉 、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民知悉 、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知情权包括下述内容:1、知政权:公民依法享有知道国家活动,了解国家事务的权利。2、社会知情权:公民有权知道社会所发生的,他所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有权了解社会的发展与变化。3、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公民有权知道有关自己各方面情况的权利。4、法人知情权:法人在不妨碍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有权获得一切对他有用的信息,其中就包括法人机构对其内部成员的有关情况的知悉以及法人对要求加入其组织的人的主要情况的知悉。5、法定知情权 :司法机关为侦查案件、审判案件收集证据而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 隐私权与知情权在很多时候会发生冲突,对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中要考虑到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 、自然人权利及人格尊严。目前二者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婚恋对象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2)非婚生子女和收养的弃儿寻其生父或生父母(3)新闻报道与个人隐私发生冲突。 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侵害隐私权责任构成包括:1. 有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2. 有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3.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4. 侵害隐私权主观过错——故意、过失。 具体的侵害隐私权行为一般有:1. 刺探、调查个人情报和资讯;2. 干涉、监视私人活动;3. 侵入、窥视私人领域;4. 擅自公布他人隐私;5.非法利用隐私。 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包括除去侵害和损害赔偿。除去侵害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 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七条: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3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69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隐私权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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