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欠的债务,法院执行到妻子合理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对于丈夫所背负之债务能否牵涉其配偶,必须借助于对这笔债务属性的深入剖析进行判断。
若此笔债务源于维持家庭基本生计所需,那么常常会被判定为夫妻二人共同承担的义务,由此引发的诉讼,法院执行从妻子处取得赔偿款也是合情合理的。 然而,倘若这笔债务已超越此范围,且债权人无法举证这笔债务的确切用途在于改善夫妻同居生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二人都认可的意愿而产生的,那么通常便会被视为丈夫个人的债务负担,法院应避免将这种情况视作可以对妻子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