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隐瞒妻子开公司离婚怎么判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配偶一方隐匿另一方擅自设立公司的行为是否直接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所列明的重大过错,答案并非如此简单。
这条重要的法律条文着重强调的是诸如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违反婚姻关系的不法行为。 然而,如果这类隐匿的动机是为了恶意篡改家中的财产分配,试图逃避应有的债务负担,甚至给整个家庭带来更深度的损害,那么就可以将其视作“存在另外的重大过错”,最终将影响离婚诉讼中涉及到的财产分割以及损害赔偿问题。 在此种情况下,受害的配偶有权提出相应的权益保护请求。 具体的裁决结果将会充分考虑到公司的运营状况、公司资产与家庭共有财产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实际贡献等多方面因素。 若该公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而丈夫却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设立,那么妻子便有可能对这部分财产提出权利主张。 总而言之,任何一个具体的裁决都必须依据案件的详细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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