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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一方欠款是否需共同承担债务
分类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解答
律师解析:
居住于同一婚姻关系内的两个成员双方所形成的债务行为,无论该债务产生的源头为何,皆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此份债务需由两个婚姻伴侣一并承担且需全数偿还。
然而,若该借贷行为是由一位婚姻伴侣以其个人名誉为基础、超越了家庭日常必需支出所需的范畴,那么这种类型的贷款就无法被纳入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从而也就无须让另一位配偶承担还款任务。
这其中有几种特殊情形可以作为参考:
首先是在一段婚姻关系的初期阶段,其中一方借款购买的财富变得越发重要并且成为了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负债所引发的债务也应被认为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其次是家庭共同生活所必须的所有财务压力,比如夫妻双方为维持家庭正常运转所背负的各种责任;
此外还有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或者某一方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当经营利润用于改善家庭生活或家庭成员共享时,所引致的债务也毫无疑问地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再者,夫妻中的一个或两个都可能遭遇疾病治疗,以及那些患有法定必治之疾的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这些医疗债务同样应视作夫妻共同的负担;
然后是抚育孩子和供奉长辈所引起的债务;
最后,包括夫妻中的一个或两人支付教育和培训费用,以及维持正当社交场所消费所带来的债务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的债务。
当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共同签署了债务文件,或者其中一方在之后予以追认,甚至是通过其他形式表达了与另一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愿,那么这样的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的负担。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情况,如双方协议约定的共同债务行为以及其他必须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融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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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3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