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保证责任在合同中怎么约定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合同当中约定连带保证责任时,具体可以这样来表述:
首先,明确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当债务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去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具备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之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权利,并且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地去履行这一责任。 其次,详细说明保证范围,它包括主债务以及因主债务而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各个方面。 也就是说,只要是与主债务相关的各类费用,保证人均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再者,关于保证期间,其为[具体期间],是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的。 在这一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约定连带保证责任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地增强债权人的债权保障程度。 然而,一旦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他就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作为保证人,约定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小朱未按约定还款,小李要求小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小胡却称保证范围不明确拒绝。后小李主张包括利息等费用,小胡又以超过保证期间为由想免责。 案情分析: 1、小胡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小朱未履行债务时,小李有权直接要求小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小胡不能以所谓范围不明确拒绝。 2、关于保证范围,明确包括主债务及相关利息等费用,小胡应按约定承担。 3、对于保证期间,若在期间内小李要求小胡担责,小胡不能免责。 4、若小胡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小朱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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