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哪些财产可以设立抵押担保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可作为抵押申请予以批准的国内外资产包括:
1、所有人身及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持有或抵押登记完成后所有的房产以及其他土坯不动产。 2、拥有所有权的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其他名下财产。 3、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所有地上附着的有价值之物,如房屋、地下管道、输电线杆、树木、渠道等。 4、合法享有国有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财产的所有权者均可向宪法提出抵押请求。 5、依据法律规定,尚在发展中或即将完工的房产或其他建筑物经相关机构审查、同意并办妥权属证明后,即具备抵押申请资格。 6、借款人为贷款提供保障时,必须使用全额住房资产进行质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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