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债务人及第三人均提供了抵押物担保,应如何执行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同一宗借贷案件中,主债务人和第三方分别均提供了抵押物作为担保措施,那么首先要按照优先权原则执行主债务人所提供的抵押物。
当抵押物为主债务人所自身拥有时,债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抵押物优先实现其债权利益,也就是在尽全力扣押、查封、冻结以及拍卖主债务人的抵押物后,再行考虑执行第三方所提供的抵押物或者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家庭财产处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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