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债权担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担保债权人并非破产债权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破产债权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1)在破产宣告之前已经成立的、无任何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了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已经成功申报并处于待定状态之中的尚未到期的债权; (4)由于破产宣告导致经济合同解除给相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5)虽然拥有财产担保,但是其债权金额超过了担保物的价值并且尚未支付的部分; (6)在票据的发票人或背书记载者被宣告破产后,其所欠的款项已经由承兑方给予支付或者承兑的项目; (7)被保证人在被宣告破产以前,已经由保证人代替他代为清偿债务的部分也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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