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个债权人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多个债权人之间,债务清偿应严格遵循以下顺序进行:首先,设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应当尊崇优先权原则,当其与其他普通债权相抵触时,它们将被赋予优先偿付的权利;
其次,在多个享有相同担保物权的债权当中,依次为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以及未登记的抵押权; 最后,对于尚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而言,将根据执行法院实施执行措施的顺序来决定其偿付次序。 在此基础上,基于所有权或者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债权,将优先于普通的金钱债权受到偿付,并且根据债权的登记情况,先记载的将优先于后记载的予以偿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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