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范围是指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它包括主债权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一切费用。主要有: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问题 | 对外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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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对外保证审批材料 1、担保人关于提供对外保证的申请报告和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二、外汇局对对外保证的管理(一)对中资银行对外出具的融资保证、融资租赁保证、补偿贸易项下的现汇履约保证和超过1年(不含1年)的延期付款保证等实行逐笔审批。
三、对外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对外担保的核准及备案(一)银行提供对外担保:为境内外机构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实行指标管理,指标不超过本外币实收资本的50%或 外汇净资产;取消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非融资性担保实施风险管理,要求被担保人或受益人中一方为境内法人,或至少一方是境内机构依法在境外设立 或持股的机构。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无需外管局核准。 (二)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余额管理与逐笔核准相结合 (三)境内企业 1、被担保人须是担保人依法在境内外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2、被担保人不得为连续三年亏损企业,资源开发类企业除外;净资产应为正值; 3、对担保人的要求: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4、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担保无需批准; 5、担保履约逐笔核准,履约后追偿所得外汇资金结汇需经外管局逐笔核准; 6、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15日内到外管局办理登记 (四)注意事项 1、对外担保金额不受被担保人的股权投资比例限制 2、融资性担保项下主债务资金不得以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借贷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3、非融资行担保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权限和金额 4、取消担保人外汇收入要求限制 5、对外反担保:对境外机构提供的反担保纳入对外担保管理,为境内机构提供的反担保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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