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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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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保证审批材料

  1、担保人关于提供对外保证的申请报告和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2、提供对外担保审批情况表;

3、对外保证合同意向书;

4、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人、被担保人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担保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的,需上年度外汇收支证明;

7、如系初次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还应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

8、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时应提供其总行的授权;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A.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工商营业执照;B、被担保人为境外中资企业时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C、担保项目如需事前批准的,还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外汇局对对外保证的管理

  (一)对中资银行对外出具的融资保证、融资租赁保证、补偿贸易项下的现汇履约保证和超过1年(不含1年)的延期付款保证等实行逐笔审批。


(二)对中资银行对外出具的非前款所述对外保证按照资产负债比例进行管理。中资银行在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能力内可自行对外出具上述保证。本款项下中资银行出具的对外保证合同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法人出具的对外保证均需报外汇局逐笔审批。

三、对外担保的形式

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对外担保的核准及备案

(一)银行提供对外担保:为境内外机构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实行指标管理,指标不超过本外币实收资本的50%或 外汇净资产;取消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非融资性担保实施风险管理,要求被担保人或受益人中一方为境内法人,或至少一方是境内机构依法在境外设立 或持股的机构。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无需外管局核准。
(二)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余额管理与逐笔核准相结合
(三)境内企业
1、被担保人须是担保人依法在境内外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2、被担保人不得为连续三年亏损企业,资源开发类企业除外;净资产应为正值;
3、对担保人的要求: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4、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担保无需批准;
5、担保履约逐笔核准,履约后追偿所得外汇资金结汇需经外管局逐笔核准;
6、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15日内到外管局办理登记

(四)注意事项

1、对外担保金额不受被担保人的股权投资比例限制
2、融资性担保项下主债务资金不得以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借贷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3、非融资行担保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权限和金额
4、取消担保人外汇收入要求限制
5、对外反担保:对境外机构提供的反担保纳入对外担保管理,为境内机构提供的反担保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

对外保证相关词条

  • 保证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范围是指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它包括主债权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一切费用。主要有: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 对外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对外担保是指我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承诺,一旦债务人不能按约偿还债务时,将代为履行偿还义务。

  • 对外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对外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规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受益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对外质押

    对外质押分为对外动产质押和对外权利质押。对外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偿还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对外权利质押是指以下列权利对外质押:(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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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0:5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