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合同是否必须进行抵押登记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订立的抵押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即具备法律效力。
在一些情况下,尽管未进行相应登记手续,但抵押权仍不一定能够顺利产生。 对于动产抵押而言,抵押权将自抵押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设立。 然而,针对下列类型的财产来说,即使已签订了抵押协议,若未能完成必要的抵押登记环节,则抵押权也无法得以有效设立: (一)各类建筑物及与土地相连接的附属设施; (二)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洋利用领域的海域使用权; 以及(四)正在建设或施工过程中的建筑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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