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鉴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具体的分级情况如下:一级:即器官发生缺失或其功能丧失至极,无法由其它器官代偿,甚而患者必须依靠特殊医疗手段维持生命,或是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丧失。二级:体现为器官严重受损或扭曲变形,伴随严重功能障碍或其他并发症,患者需要特殊医疗手段支持,同时也存在大部分或一部分的生活自理困难。三级:该级别下,与二级类似,器官严重受损或扭曲变形,伴随严重功能障碍或其他并发症,但患者对此要求特殊医疗支持,同时在生活自理方面仅部分出现问题。四级:则是器官严重受损或扭曲变形,伴随严重功能障碍或其他并发症,患者对特殊医疗手段有着极高需求,同时在生活自理方面也面临重大挑战。另有少部分患者会面临无生活自理能力的状况。五级:此级别中,器官遭受较大或极其显著的损害或变形,伴有较为严重的功能障碍或相关并发症,患者需要接受较高水平的一般医疗护理,且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困扰。六级:在此级别上,器官遭受较大或极其显著的损害或变形,伴随着中等水平的功能障碍或相关并发症,同样需要接受般医疗照顾,但是不存在生活自理的压力。七级:这一级别的情况是器官最终遭受较大损害或变形,伴有轻微的功能障碍或相关并发症,患者仍需接受一般的医疗护理,但是并不存在生活自理所产生的困扰。八级:在这个级别上,器官只遭受部分损害,形态呈现出异常状态,伴发出轻微的功能障碍,一般医疗护理仍然是必要的,但患者并未面临生活自理的压力。九级:状况类似于八级,只不过在功能障碍方面稍微有所加剧,并不存在任何医疗依赖或一般的医疗护理,患者在生活自理方面亦未受到过多影响。
最后是十级:此级别表现为器官部分损害,形态呈现出异常状态,但不多的功能障碍也不在话下,更不必提医疗依赖或护理,此时患者在生活自理方面未受太多威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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