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诽谤罪自行协商签字和解是否有效 |
分类 | 损害赔偿-名誉毁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诽谤罪通过自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和解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应的。
诽谤犯罪作为自我诉讼案件的一种,受害者有权自由选择是否向法院提起对加害方的刑事指控。 如果双方能自行相互妥协,经由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原告声明放弃对被告追究刑事责任,此类和解协议在法律层面内将具备等同于原定的约束力。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非绝对不受条件限制。 若该和解协议是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基础上达成的,或者其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那么此份和解协议很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另外,即便已经达成了和解,倘若诽谤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极其严重,或者涉及到公众利益等重大问题,司法机构仍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然而,在通常情况下,双方自愿协商并签署的和解协议,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纷争,减轻加害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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