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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消费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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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公益诉讼发展现状

  消费公益诉讼除了通过实体法赋予外,还必须获得程序法上的可诉性。传统民事诉讼法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现代公益诉讼的特点。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以共同诉讼为基础,借鉴了美国、日本等过的群体诉讼的立法经验,又有自己的特色,也为消费公益的维护提供了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表明公益诉讼以高调的姿态走进民事诉讼法,提起公益诉讼有了更可靠的法律作为后盾。在公益诉讼的范围方面,民诉法列举了两种案件作为典型代表,即“环境污染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显然消费公益诉讼已经明确地被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在公益诉讼的主体方面,它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二、赋予消费公益诉讼“判例法”的效力

  “判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遵循先例”,要想使那些没有参加诉讼但受到同样侵害的消费者的权益也得到维护,就有必要将判决效力扩张。如果法官能够援引判例,对类似案件做出类似判决,经营者只需依例承担义务,这样会大大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符合经济和效率原则。如果没有判例制度相配套,消费公益诉讼终究只具有新闻价值或唤醒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的作用,难以给广大消费者带来更多的好处。赋予公益诉讼判例的效力,既保护了更多消费者利益,也能够减少诉讼,节约司法资源。

三、需要适当防止滥诉的情况发生

  一方面,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诉讼成本的降低和激励机制的建立都将鼓励消协积极起诉;另一方面,无度的滥诉又会增加法院负担,降低审判质量。再者,不管案件胜败如何,消费公益诉讼的成本大部分势必只能由被告承担,这些成本最终还是会分散或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并且,消费公益诉讼只要一经提起,都会对作为被告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如果不控制滥诉,实际上是在维护以原告为代表的一种公共利益的同时,有意无意牺牲了另一种公共利益,对社会发展造成长远意义上的不经济。可以这样认为,适当防止滥诉是必须的。

  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介入公共利益应当尽可能以穷尽其他救济手段为前提,以公益诉讼寻求公共利益的保护,应该是最后的手段。所以,在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之前,应尽可能采用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和程序。因此,有必要为消费公益诉讼设立两个前置程序。一是行政处理前置,即以行政手段保护公共利益,不但成本小而且效率高。消协在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前,可以先与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职能部门沟通情况,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揭发、检举等方式请求行政机关保护公共利益,只有当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职责或者行政机关的处理未能解决问题,消协再向法院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二是消协审查前置,即如果案件不涉及国家机关行政执法权,在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前,应由消协对诉讼纠纷进行起诉前的审查或者举行听证,以公共利益确实受到侵害,影响到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起诉条件,以起到过滤案件、防止滥诉的作用。

四、关于消费公益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

  消费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牵涉面较大,诉讼费用会较为可观,往往为公民个人和一般组织所难以承受。因此,只要符合消费公益诉讼的条件,消费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可以申请免收诉讼费用,法院应当在立案时免收费用,以彰显社会公义。

  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胜诉时,法院应判决败诉的被告支付原告全部诉讼费用,其中已经免收的费用可由法院向被告收取,原告支出的律师费也由被告支付。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败诉的,则不承担被告的诉讼费用。至于诉讼中所需的其他费用,可以考虑设立“消费公益诉讼基金”来解决,可从胜诉的公益诉讼案件的赔偿中提留一定比例作为“消费公益诉讼基金”,基金会还可以接纳社会捐款作为基金来源。

五、关于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多元化的思考

  在消费公益诉讼方面,我国还可以借鉴国外公益诉讼原告多元化的做法。

  具体而言,除了上面提到的放宽消协起诉资格至市县级外,是否可以考虑赋予消协以外其他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如工会、妇联等。当然,能够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通过诉讼保护的利益符合公益诉讼的宗旨。

  据此,笔者建议,可以允许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对其组织、领域内发生的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违法行为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通过这种公益性的团体诉讼保护其组织和领域内的消费者的公共利益。

六、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初步建立,然而相对于域外的一些比较成熟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而言,我国目前的消费公益诉讼还存在许多的不足。

  ()原告资格受限

  传统民事诉讼法采取的是“实体利害关系理论”,根据诉之利益理论而言,也就是只有实体上的权利人才能成为程序中的原告,原告也只能请求法院维护自身的权利,而不能涉及更多其他受损的权益。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重新划定了新的标准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然而未对所谓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作出明示,为我们确定原告资格带来了难题,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也被排除在原告主体资格之外,抑制了热衷于保护社会公益的公民的积极性。

  ()受案范围模糊

  新法明确将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界定为“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很明显,消费公益的案件已经确切地被划入公益诉讼的范围。然而再具体到消费公益案件的受案范围却只有一个概念性的规定,并未具体明确。“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成为该类案件的受案标准。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不难知道,提供一个判定的标准实际上是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在适格主体提起消费公益案件后,是否受理即交给法官裁定。

  ()配套机制欠缺

  我国目前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配套机制还有很多缺陷,导致不能有效地发挥功效。首先,在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前,无法将诉讼的相关信息通知给所有的利害关系人,因此部分受害人不能通过该诉讼表达自己的诉讼期望,也就不能充分参加诉讼。其次,在消费公益案件中,一般只有卖主与消费者,而且相对于经营者,消费者的信息资料,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都处于劣势,为消费者的举证造成难度。再次,消费者的经济地位处于弱势,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都会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他们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进行诉讼。最后,由于消费公益案件中的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不仅消费者的经济实力落后于违法经营者,法律知识的运用也不及经营者,常常会出现没有受害人没有诉讼代理人的情况。

七、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20134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中,消费公益问题成为其一大亮点,如何构建更加完善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至关重要。

  ()拓宽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法律赋予越多主体提起消费主体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资格,消费公益越有可能实现。我们应当根据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扩张理论,重新审视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当其他主体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时候,公民个人作为最广泛的参与主体,可以弥补其他主体的不足,提高整体的积极性。检察院雄厚的人力和物力能减轻举证困难给诉讼带来的压力,推进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的二十年来的首次修订中,明确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不管是法律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看到消协真正作为消费公益诉讼原告的可行性。

  ()明确消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消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通过在已有的大标准下制定相应的受案原则来明确。首先,必须遵守法定原则,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益诉讼范围的划定必须严格遵守,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就大大降低了,对于法律权威的树立和消费公益的维护都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坚持维护消费公益的原则。在决定是否属于消费公益诉讼的范围时,应当以维护消费公益的目的为衡量基准。最后,因为司法解决纠纷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且判决的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应当始终遵守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健全消费公益诉讼的配套机制

  相关配套机制的重新构建,对消费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整体模式的作用发挥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首先,当适格主体提起相关诉讼前,可以在法院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报道,通过这样的前置性措施可以使更多受害消费者在司法程序中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其次,在检察机关提起消费公益案件时,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以及对对方的主张提供反证。但消费者个人在举证有困难的时候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侵权者对其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证据。再次,该类案件可以建立国家补贴制度或者国家基金在原告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时给予帮助。最后,对于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各种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的受害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从而真正实现法律上的平等。

消费公益诉讼相关词条

  • 消费者公益诉讼

    消费者公益诉讼,针对产品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出诉讼,被告若败诉,赔偿金将归国家而非个人。

  •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 经济公益诉讼

    经济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它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使社会经济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如我国的国有资产流失、垄断及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致使公平的竞争秩序遭受破坏、消费者公益遭受侵害、环境公害案件等),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社会经济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 劳动者公益诉讼

    劳动者公益诉讼是指有关劳动者的公众利益遭受用工方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这里的劳动者公众利益应区别于某一单个或几个劳动者的个人利益或集体利益),法律授权公民或团体直接为维护劳动者公众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克服了传统的现行“先裁后审”式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种种弊端。

  • 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授权,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

  • 公益诉讼程序

    公益诉讼程序,就是在一定的法律制度下,特定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 公益诉讼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特别新增加了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益诉讼是新民诉法修改的亮点,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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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2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