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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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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

  行政赔偿诉讼是特殊的诉讼形式。

  (1)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在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时,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为违法为赔偿先决条件。

  (2)从诉讼当事人看,赔偿诉讼以行政机关为诉讼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制度。致害的公务员不是诉讼被告。

  (3)从审理形式看,赔偿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赔偿可以适用调解。

  (4)从证据规则看,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参照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请求人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举证。行政赔偿诉讼原则上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如送达等),还可在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二、行政赔偿诉讼的类型

  行政赔偿诉讼是包含对行政赔偿的审查内容的行政诉讼,这是从宽泛意义上对行政赔偿诉讼的理解。根据诉讼提起方式、审查内容等方面的差别,行政赔偿诉讼还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和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1)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一般又称为“行政诉讼附带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请求时,应当对行政赔偿请求一并受理。因此,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在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审理期限等方面与一般的行政诉讼基本相同,比如:以海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同样也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并不要求在提交起诉书时就必须提出赔偿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一般的行政诉讼都存在较大差别,除了前文述及的赔偿诉讼案件共有的特点之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还有一些特有的诉讼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提起诉讼的条件。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法院方予受理:

  ①原告具有请求资格,即必须具有《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资格。

  ②有明确的被告,即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也就是说必须有明确的赔偿义务机关。

  ③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这是法院据以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④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这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单独提起赔偿诉讼的必要条件,在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而是要求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已被确认为违法,才可以向法院单独提起赔偿诉讼。这也是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的根本区别。但是这种要求仅是针对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对于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行为以及其它非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⑤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

  ⑥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人民法院受理诉讼请求的基本要求。

  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其次是起诉的期限。虽然《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但《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并且,赔偿义务机关在作出赔偿决定时还有义务告知赔偿请求人享有上述诉权和起诉的期限,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最后是有关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行政诉讼法》未具体规定对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在地域管辖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以海关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同样也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1.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分为三种情况:

(1)受害的公民本人。受害的公民本人是行政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当然可以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2)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受继承顺序的限制,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行使请求权的,后一顺序的人就不能逾越行使请求权。关于继承顺序,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是指上述继承人之外与死亡的公民具有抚养或者被抚养关系的亲属。从继承法的规定来看,这里所说的“亲属”不仅包括自然血亲,而且包括姻亲,还包括拟制亲属。

(3)受害公民为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2.法人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法人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有两种情况:

第一,受害的法人。即其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直接侵害的法人。

第二,受害的法人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人。

四、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举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行政赔偿诉讼也相同,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提供其符合法院的受理要求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特别是: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要求赔偿的,还应当提供公民死亡的证明及赔偿请求人与死亡公民之间的关系证明;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赔偿的,还应当提供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证明,以及承受其权利的证明。

二是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和赔偿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损失和人身的损害,比如:证明人身伤害的性质、程度的医院证明书、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书,受损的财产原物或者能够反映受损情况的照片,医疗费收据、丧葬费用、受害人生前抚养的未成年人的情况,修复受损财产费用的发票、停产停业期间发生的支出等。

行政赔偿诉讼相关词条

  •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为2012年修订,据其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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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