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校周日学生自己外出弱水身亡学校有责任吗 |
分类 | 损害赔偿-学校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假设某日是周六,依照规定学校并未对学生安排任何形式的补课或是开展任何群体性活动,在此情况下,倘若有学生自行选择在周六期间陷入水中导致不可挽回的生命损失,那么学校将不被视为存在任何过失或负有相关责任;
然而若事实并非如此,即当学校恰好在周六进行了相应课程的补习或者举办了集体活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就必须要为其可能存在的过失负责,并承担起相应的赔偿义务。 对于那些年龄尚不足以独立做出民事行为决策的未成年人,他们在接受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和生活过程中,如遭受到了人身伤害,那么这些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起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这些教育机构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那么它们便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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