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买到过期食品后,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若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任何虚假宣传或欺骗性的行为,则应依据消费者的合理请求,提高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额度,增加补偿的数额为消费者实际购买商品的单价或接受服务所需支付的款项乘以三倍。
当增加的补偿费额低于五百元时,应补充至足额五百元。 如果涉及到相关法律另行规定的情况,则依据该法律条款进行处理。 其次,若消费者因食用了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了损害,他们既可向商家提出赔偿要求,亦可向食品生产商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接收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企业和商家,他们应承担起首负责任制,务必先期作出赔偿,不应相互推卸责任; 如若认定属生产商过失,商家在支付赔偿后享有向生产商追索的权利; 反之,若认定属商家过失,生产商在支付赔偿后同样享有向商家追索的权利。 再者,如果生产的食品未能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商家经营明已知晓是达不到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那么消费者在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还可向生产商或商家要求支付相当于商品售价十倍或是损失金额三倍的赔偿金; 当增补的赔偿款额未满一千元时,应将之补足至一千元。 然而,除非食品的标签、包装说明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情况,否则均应补偿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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