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景区门票未经消费便不予退款这一规定经常被视为不平等条约的一种。消费者依法享有在特定情境下对所购商品进行退货或者是合理的替换以及维修的权利,特别是当这些商品或者服务无法满足他们的认知中的品质标准时。尽管在实践中大多数景区门票的确是可以提供对其进行修改或退还的选择,但是一些景区负责人或者是第三方合作伙伴可能会恶意制定限制性政策,例如将“门票出售后,一律不得更改或退还”这样带有强烈主观意愿的单方面规定格式化条款,被视作明显的不公正及欠缺合理性行为,因而完全有理由被称为无效的法律条约霸王条款。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坚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