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继承人顺序怎么排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继承人顺序有着明确的规定,具体排列情况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1.配偶: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他们在婚姻生活中相互扶持,共同经营家庭,因此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这种平等的继承权体现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共有和相互扶持的原则。 2.子女:涵盖了多种情况。 婚生子女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养子女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成为家庭的一员;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与继父母形成了实际的抚养和赡养关系的子女,他们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生父母给予子女生命并承担养育责任;养父母通过收养建立起与子女的法律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在生活中对继子女进行了实际的抚养。 4.特殊情况: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体现了对尽到赡养责任者的认可。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1.姐妹:包含同父母的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姐妹、养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在家庭中也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权益。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以及与小朱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都主张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继承遗产,而小朱的同母异父的姐妹小丽、小静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双方就继承顺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配偶,依据法律规定,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互为配偶,享有平等继承权,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2、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小朱的继父母因有扶养关系,同样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3、小丽、小静作为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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