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家里砸坏别人玻璃应该谁负责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行为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倘若他在自家屋内蓄意将他人的玻璃砸坏,那么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就应当由该行为人独自承担。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着清晰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所以在这种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中,他必须为自己的过错负责。 要是行为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像未成年人这类情况,他们在家中把他人的玻璃砸坏了,此时就由他们的监护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未成年人等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需要其监护人代为承担责任。 不过,如果监护人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比如对未成年人进行了合理的教育和监管,并且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那么就可以适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倘若房屋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玻璃的安全保障方面存在过错,比如说明明知道玻璃存在隐患却没有及时进行修复等情况,那么他们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因为他们对房屋内的设施负有一定的管理和维护义务,当他们未能履行好这些义务导致他人的玻璃被砸坏时,就不能逃避责任。 总之,在判断应由谁来承担砸坏别人玻璃的责任时,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通常情况下,主要的责任人要么是实施砸玻璃行为的人,要么是其监护人;如果存在其他过错方,那么这些过错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已成年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自家屋内蓄意砸坏小李的玻璃。小胡是未成年人,在自家砸坏了小丽的玻璃。小静是房屋管理人,因其明知玻璃有隐患未修复,导致玻璃被砸坏。各方就谁应承担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故意砸坏玻璃,应独自承担侵权责任。 2、小胡为未成年人,小胡砸坏玻璃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适当减轻责任。 3、小静作为房屋管理人,因对玻璃安全保障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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