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了十年钱不还法律上还有追讨的时效吗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民事诉权保护期限及其适用条件的详解》
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们: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法规,当您的合法民事权益遭受侵害时,可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并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 根据该法条规定,此类诉讼时效期间的最长期限为三年。 需要明确的是,此处所指的是从权利人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害的那一刻起,甚至提前至其应当知晓自己的权益已遭损害及义务人身份之时起算。 在此基础上,若自权利受损之日起已逾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司法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经权利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方可酌情决定予以延长。 以借款未偿还的情形为例,这无疑属于民事权益受损害的典型案件。 若借款人已知晓或理应知晓借款未获清偿的事实,同时也清楚地了解或应当了解到借款人(即义务人)的身份信息,那么诉讼时效期间便应从其知晓或应当知晓上述事实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如果借款事实发生在十年前,且在此期间内,债权人始终未能察觉或理应无法察觉借款未还的情况,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可能尚未开始计算。 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或许依然享有追索债务的法定权利。 然而,具体情况仍需结合案件的详细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剖析。 综合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若借款事实确实发生在十年前,债权人可能尚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但仍需审慎评估债权人是否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借款未还的事实。 若债权人确实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那么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通过法院途径追讨债务的法定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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