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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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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审理的内容

(1)在开庭审理前,将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公告方式公之于众。

(2)法庭的审理活动,不仅向诉讼参与人公开,还应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记录、转播、摄影、录相、报道等。

(3)公开宣告判决的结果。

二、公开审理的有关事项

第一,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包括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开;审判人员情况公开;法庭调查和辩论公开;强制措施公开;法庭笔录公开等。

第二,人民法院宣告判决、裁定一律公开进行。即使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公开进行。

三、公开审理的范围和程度

第一,向广大群众公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允许广大群众旁听。

第二,向新闻界公开。允许记者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采访,并允许记者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报道有关案件审理情况。

四、公开审理的意义

1、可以带动合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2、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

3、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4、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

五、公开审判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宪法依据。
我 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依据宪法原则,分别对公开审判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由此可见,公开审判成为 我国三大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六、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公开审判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4)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七、公开审理在我国新形势下面临的难题与对策

从我国目前公开审判制度的施行来看,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带动和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施行,使这些制度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行审判公开,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可见,公开审判有一系列重要作用,然而,笔者认为:在新形势下我国公开审判制度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缺乏实质性公开,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公开审理要求法院对案件的实质性审判活动,即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对当事人是非责任的评判都应当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法官只有通过法庭审理,才能形成对案件的认识,作出裁判,作到让胜诉方赢的堂堂正正,败诉方输的明明白白,旁听者听的清清楚楚。而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公开审理形式化的倾向,突出表现为:

1、先定后审。尽管近年来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法官大包大揽的状况已经有所改观,但总体而言,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行使职权时仍显的过于积极主动。法官在开庭审理之前过多的介入诉讼,通过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对当事入的询问,事实上已经开始了对案件的实质性审理,评断意见也已经形成,使得公开审理仅仅是走走过场而已;

2、审理与判决脱离。即审案的不判案、的不审案。在我国审判委员会是法院里的最高权利机构,绝大多数案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才能定案,合议庭必须执行。事实上,审判委员会在决定时,一般由主办人汇报案情,如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双方各自的证据和理由、合议庭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及最终的处理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汇报的情况各自发表意见,最后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议。这实际上是在审判委员会的委员未直接听证的情况下,对案件又进行了一次审理。这种情况就必然导致的脱节,更何况有些法院甚至由主管院长或庭长拍板定案的情形屡见不鲜了。

第二,二审案件公开审判适用较少。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和裁定。依该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却错误地理解该条的立法宗旨,以该条规定为借口,在二审中大搞书面审理迳行判决,这就影响了公开审判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三,公开审判程度不够。原因之一是,公开审判的标准不够明确,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以何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及公开到何种程度,即可认定人民法院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5款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除此以外,法律并未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通常理论上一般认为这种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允许公民旁听法庭审理和判决之宣告,并且应为公民旁听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往往以各种名义、采取各种方式限制普通公民进入法庭旁听案件的审理其二应当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并且通过新闻媒介的途径向社会公开。这种公开方式往往是面向整个社会,可以将国家审判权置于一个较大范围社会成员的监督之下,通过这种审判方式所形成的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更容易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对重庆綦江彩虹桥倒塌一案法庭审判过程的全国电视直播所造成的万人空巷的现象,就足以说明这种公开方式所具有的现实意义。此外,由于客观物质条件的限制,一些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难以公开审理,已经公开审理的,也由于法院条件的简陋,影响了审理的社会公开性。

第四,公开审判的内容、对象不明确。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哪些内容是必须向社会公开的,法律没有作统一的规定。除了讨论案件的内容不公开外,其余的内容是否都属于向社会公开之列?在整个审判活动中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是否必须在法庭上充分展示、为社会公众知悉后方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许多应当向当事人及社会公开的内容,经过各种各样的庭外作业,如案件审批制度、案件请示制度、审判委员讨论案件制度,而被置于暗箱之中。审判公开的对象。目前理论界对此基本上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认识:公开包含向社会公开和向当事人公开两方面的内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向社会公开往往成为法院关注的焦点,甚至被有的法院理解为审判公开的唯一含义,因而出现了许多应该向当事人公开而却没有公开的行为,比如单方面接触当事人,在没有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即进行调查取证等行为。这些做法无疑违反了公开审判原则的要求。

针对目前以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笔者认为,除了要进一步提高对公开审判的认识外,应着重采取以下对策:

1、全面落实并推广真正意义的法官独立审判制度。一般普遍认为法院独立审判是不受法院外界的干涉,而没有强调法院内部法官之间的独立性。所谓独立审判,就法院内部而言,审判组织要求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案件做出判决,无需经其他法官审查批准,一部分法官对另一部分法官在案件审判上不应当行使支配权,即不存在法官之上的法官。因此,独立审判制度,既包括审判和法官的独立。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独立审判这两种含义都应强调。对外应强调法院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内应根据独立审判原则理顺独任审判员、合议庭与庭长、主管副庭长、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加强和扩大前者的审判职责。对一些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可由庭长、院长和能力强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委员会可不再讨论研究具体案件了。一般案件均可由法官或合议庭研究决定并当庭宣判,授予其文书签发权,这样就形成法院内部的一种法官独立审判的新格局。

2、改进民事审判方式,切实加强庭审功能。开庭审理和公开审判是互为表里的关系,搞好公开审判的关键是能否充分发挥庭审功能。这就要求改变过去背靠背和审前庭外查案的方法,运用开庭审理这种法定形式和科学方法来达到查明事实、核实证据、辨明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公开审判收到实效。坚持在公开中审理,在审理中公开。凡是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要做到使原、被告对簿公堂、当庭陈述、当庭提供证据、当庭质证和当庭辩论,法官则是通过听述、听证、听辨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曲直,当庭认定证据,做出裁判。即使是能够调解结案的,也应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不能搞庭前调查。目前在我国各地法院普遍展开的审判方式改革为公开审判制度的贯彻提供了有益的保障,这项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深化下去。

3、健全公开宣判制度。除现行公开宣判的做法外:公开宣判时应详细宣告判决理由,或制成书面供当事人和公众阅读。当然,公布的判决理由一般是合议庭成员一致意见或占多数的意见,亦即做出判决所依据的理由。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可先对当事人及其律师公开,逐步向彻底的公开审判过渡。具体可采取以笔录形式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待条件成熟时可附于判决书的判决理由部分中,一并公开。

4、实行有选择性地公开判例的做法。现阶段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选取自己审理的或各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件,以司法公报或判例汇编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可改进做法(仅公布案情和判决结果、简单理由),将调查证据、庭审活动、合议庭评议活动、每个评议成员意见公之于众。

5、提高对二审案件公开审判的认识,全面贯彻公开审判制度。二审案件多为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当事人对抗抵触情绪比较严重,因此更有必要坚持公开审理。必须克服无所谓怕麻烦心理,提高二审公开审判的自觉性。

6、改善人民法院的工作条件,拓宽审判公开的渠道。一方面要切实坚强人民法院的物质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努力为全面贯彻实施公开审判创造良好条件;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布开庭公开审理实况、公开审判结果,听取意见或举行阅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拓宽审判向社会的公开面,接受群众监督。

公开审理相关词条

  • 判处死缓

    判处死缓,是指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恶劣,社会危害性很大,按照刑法规定应该判处死缓,法院依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 二审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管辖,是指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所属地的上级法院,对上诉案件有管辖权。

  • 驳回起诉裁定

    驳回起诉裁定,是指民事案件中,凭现有证据不能支持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故法院最终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 变更起诉

    变更起诉,是指民事案件在第一次开庭前可以改变或增加、减少诉讼请求,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

  • 有罪判决

    有罪判决,是指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依据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提交的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并作出有罪判决。

  • 自诉案件类型

    自诉案件类型,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包括:1、的案件2、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或者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 不核准死刑

    不核准死刑,是指由各市中级法院宣判死刑后,犯人没上诉或犯人上诉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其审核,若没通过审核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 事实不清

    事实不清,是指案件的真实情况凭现存的证据无法判断,或证据链不完整,需要补足相关证据才能认定案件性质并据此作出判决。

  •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是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设置的法院受理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犯罪地法院管辖

    犯罪地法院管辖,是指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是由犯罪行为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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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4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