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导致严重身体损伤但无残疾症状发生时:
1、医疗费用可依据医治机构所出具的医药单据、住院费用以及其它有关收款凭据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最终数额; 同时,应结合病历记录与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综合评估。 2、误工费用方面,主要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的长短以及其个人收入水平进行合理认定。 3、在护理费用方面,需要参考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来决定具体数额。 4、交通费用方面,需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费用进行精确核算。 5、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政府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加以确立。 通常情况下,每日50元为相对合理的数额。 6、而关于营养费用问题,则需要结合受害人伤势的轻重,并依据医治机构的建议进行确定或调整。 (二)医疗行为已致受害者伤残的情况下: 根据受害者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应当以受诉地法院所属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基础,自定残之日起计,自此开始按二十年为周期计算赔偿金额。 但是,如果受害者年龄已超过六十岁,那么每增加一岁,年度赔偿额将相应减少; 若受害者年龄介于七十五至八十岁之间,则按五年作为一个周期进行计算。 若达到伤残等级,当事人还有权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所涉及到的赔偿额: 除了抢救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营养费用以及精神损失抚慰金之外,当事人还可以获得以下额外赔偿: 丧葬费用、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以及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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