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眼睛轻伤标准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轻伤一级的定义为:
由外伤引发的青光眼,经过及时且精心的治疗后仍无法有效地控制眼内压力。 同时还存在着一只眼睛的虹膜因严重损害而导致了彻底性的缺失现象。另一只眼睛则受到了重度视力损害;在双眼的状况中,视力受损程度则分别达到了中度水平。 至于轻伤二级,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眼角膜的位置存在着色素沉淀或血管翳,眼球出现了穿通伤或者破裂伤,瞳孔括约肌因为损伤而造成了瞳孔显著变形或是瞳孔散大等现象,另外还有可能出现斜视、复试以及睑球粘连等问题。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2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1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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