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户口本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
分类 | 婚姻家庭-家事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请递交以下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及户口簿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须核对正本)。 2.婚姻状况证明文件(结婚证或离婚证)影印件(一式一份,需核对正本原件)。 3.申领人与未成年子女间的亲子关系证明(如有子女则提供出生证影印件,一式一份,需核对正本原件)。 4.不动产所有权证明文件(房产证影印件,一式一份,需核对正本原件)。 5.申请人在所属工作单位所开具的劳动雇佣关系证明文件(需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原件一式一份)。 6.申领人现居住地变更情况证明文件(由原工作单位开具并经当地公安机关确认,原件一式一份)。 7.申请人现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失业证明(即失业证或待业证复印件,附件格式为一式一份,需核对正本原件)。 8.收养证明文件或者解除收养证明文件(仅适用于涉及收养关系的申请,附件格式为一式一份,需核对正本原件)。 9.申请人本人一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需附反转打印纸,以便制作证件)。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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