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居后有一儿子是否属于事实婚姻 |
分类 | 婚姻家庭-同居 |
解答 |
律师解析:
1994年2月1日之前,倘若男女双方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的名义一同生活,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而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法律方面就不再对事实婚姻予以承认。 假如你们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开始同居,并且育有一个儿子,通常情况下是不属于事实婚姻范畴的。 仅仅凭借同居以及生育子女这一事实,是不能直接就认定为存在婚姻关系的。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自行就子女抚养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达成一致,那就按照协商的结果来处理。 但要是无法协商一致,就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然而,具体的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的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综合的判断。 比如,可能需要考虑同居的时间长度、双方的行为表现、是否有共同的财产等各种因素。 只有在对这些方面进行全面考量之后,才能准确地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事宜的处理方式。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于1994年2月1日之后开始同居,并育有一子。之后两人在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产生分歧,小朱认为同居且有孩子应算事实婚姻,按婚姻关系处理相关事宜,小李则不认同。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小朱和小李仅同居及育有子女,不能认定为婚姻关系。 2、双方应先自行协商子女抚养等事宜,若协商一致按协商结果处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同时需结合实际证据和相关法律,考虑同居时长、行为表现、共同财产等因素确定法律关系及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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