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同居关系房子归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同居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同居期间,如果房子是由其中一方在同居之前就购买好了,并且已经登记在了这一方的名下,那么通常情况下,这套房子就归这一方所有。
因为房子是在同居之前购买的,其购买行为和登记行为都发生在同居之前,所以这套房子与同居关系并无直接关联,按照法律规定和一般的财产归属原则,就归购买方所有。 2.倘若房子是由双方共同出资来购买的,一般来说是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来共有这所房子的。 不过,如果无法确定双方的出资比例,那么就会被视为按份共有。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来确定各自在房子中的份额。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那就按照等额享有来处理,即双方各占一半的份额。 3.要是房子是在同居期间,由其中一方全额出资购买的,但是却登记在了双方的名下,这种情况可以被看作是双方对这所房子有共同共有的约定,那么这套房子就归双方共同所有。 这是因为登记在双方名下,就意味着双方对房子的归属有了共同的意愿,所以房子就成为了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4.当房子是在同居期间,由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的,并且登记在了这一方的名下,通常会被认定为是这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为父母出资购买房子是基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行为,且登记在子女名下,所以房子属于子女个人。 但如果登记在了双方名下,那就可以视为是父母对双方的赠与,房子就归双方共同所有。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同居,小朱同居前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后两人又共同出资买房,出资比例不明。同居期间,小李全额出资买房却登记在两人名下。此外,小胡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小胡名下,后又有类似情况登记在小胡和小丽名下,引发房产归属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同居前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归小朱所有,因其购买与登记行为在同居前,与同居关系无关。 2、共同出资买房但出资比例不明,视为按份共有,协商不成则等额享有。 3、小李全额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共同共有,房子归双方所有。 4、小胡父母出资登记在小胡名下,是小胡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双方赠与,归双方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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