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结婚同居能否要求补偿 |
分类 | 婚姻家庭-同居 |
解答 |
律师解析:
然而,我们不能忽视一个事实,那就是目前并无任何法律条款来明确分手补偿金或者所谓的“青春损失费”。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男女双方在恋情深化以及筹备婚礼的过程中所赠予对方的财物,从普遍意义上讲,通常都含有附加条件或者依赖于某种义务的存在; 换句话说,这些赠与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在于双方有可能共同建立起家庭关系。 反之,如果双方最终选择了互相离开而非步入婚姻殿堂,则原先设定的条件无法得到满足,赠与方向对方索回赠送物件的权利便无法被忽视。 其次,如果两个人在共同居住期间形成了一定的共有财富的话,他们也是有权要求对此进行合理分割的。 另外,针对其中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罹患严重疾病情绪尚未恢复健康的情况,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应该适当地考虑到这一方面,给予相关一方必要的关注与照料,甚至可以由另一方提供一次性的经济援助作为补充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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