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求降低抚养费,被告列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降低抚养费时被告的确定,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的情况 当男女双方通过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的支付作出约定后,如果后续出现需要降低抚养费的情形,此时应以孩子的另一方亲生父母为被告。 具体来说,离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子女抚养以及相关问题达成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这份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着明确的约束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因为一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比如失业、突发重大疾病导致收入锐减等原因,使其难以按照原协议约定的数额支付抚养费。 这种情况下,认为需要变更抚养费的一方,就应当向孩子的另一方亲生父母提出主张,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来解决。 二、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的情况 若抚养费数额是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同样要以孩子的另一方亲生父母作为被告。 法院的判决具有权威性和拘束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 当一方由于一些客观原因,例如所在企业倒闭导致长期失业、家庭遭遇不可抗力的灾害等,致使其经济负担加重,无力继续按照原判决数额支付抚养费时,就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向对方提出变更抚养费数额的请求。 之后,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如双方的收入水平、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等,进行全面细致的审理和公正的裁决。 总之,无论是哪种情况,一般都是以孩子的另一方亲生父母作为被告来主张降低抚养费。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时协议约定了抚养费数额,后小朱失业且患重病收入锐减,难以按原协议支付抚养费,小朱欲降低抚养费,与小李协商不成产生争议。另外,小胡和小丽经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数额,后小胡企业倒闭长期失业,想降低抚养费,小丽不同意,双方起争执。 案情分析: 1、在小朱和小李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的情况中,小朱因经济状况重大变化难以支付原约定数额,应向小李主张降低抚养费,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离婚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小李作为孩子另一方亲生父母是合适被告。 2、小胡和小丽经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小胡因客观原因无力按原判决支付,应向小丽提出变更请求,法院会综合双方实际情况公正裁决,小丽作为孩子另一方亲生父母应为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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