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看望小孩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其探望的义务。
以下是关于这方面的详细规定和要求: 一、探望方式和时间的确定 探望的具体方式以及时间安排,首先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 例如,探望方式可以是定期见面交流,像每周或每月固定时间相聚,聊聊生活、学习情况;也可以是短期共同生活,时间方面,既可以是定期的,如每月第一周周末探望,也能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确定。 若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就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二、尊重子女意愿 当子女已满八周岁时,其已经有了一定的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此时在安排探望事宜时,应当充分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探望安排要尽量契合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规律,不能因探望对子女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较大干扰。 三、保障子女身心健康 如果父或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探望权。 四、强制执行措施 若一方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自身合法的探望权利得以实现。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小李不直接抚养子女。双方就探望方式和时间协商不成,小朱诉至法院。且小李有酗酒不良嗜好,探望时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子女已满八周岁表示不愿被小李探望,后小朱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 案情分析: 1、探望方式和时间协商不成时,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综合考虑双方工作、生活等因素,保障探望权合理行使。 2、子女已满八周岁,其意愿应被尊重,在安排探望时要充分考虑,以契合其身心健康和生活规律。 3、小李有酗酒不良嗜好,法院可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待其改正,事由消失后再恢复。 4、小朱申请强制执行合理,法院应采取适当措施,督促小李履行协助义务,保障小朱探望权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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