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婚姻协议书有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事实婚姻协议书的效力判定需依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一、1994年2月1日之前 在1994年2月1日这个时间节点之前,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比如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即便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在此情形下,若双方自愿签订事实婚姻协议书,且协议对财产的归属和分配、债务的承担方式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内容明确清晰,同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份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例如,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分割方式等。 二、1994年2月1日之后 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即便同居生活,也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 此时所谓的“事实婚姻协议书”,如果是针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约定,并且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是有效的。 比如,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房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但如果协议中涉及以“夫妻身份”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比如约定双方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等,则该部分内容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判断事实婚姻协议书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以及协议内容本身是否合法。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于1993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结婚登记,后签订事实婚姻协议书对财产等作约定。小胡和小丽1995年同居,也签类似协议,涉及“夫妻身份”内容。争议点在于两份协议的效力如何判定。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李1993年开始同居,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若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其事实婚姻关系成立。所签协议若对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内容明确且不违法,该协议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 2、小胡和小丽1995年同居,此后不再认定事实婚姻。其协议中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等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有效,但涉及“夫妻身份”等违反法律规定内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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