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哪份遗嘱有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效力判断,有以下几个重要要点:
一、遗嘱形式须合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 比如自书遗嘱,要求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写完后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代书遗嘱则需要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代书完毕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同样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录音录像遗嘱也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使用,也得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还有公证遗嘱,需通过公证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二、遗嘱人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做出正确的判断,否则所立遗嘱可能无效。 三、遗嘱内容要体现真实意思 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意愿表达的情形。 四、内容要合法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并且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个人的合法财产。 若出现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多份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代书遗嘱只有一个见证人签名,打印遗嘱部分页面没有见证人的签名。且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小朱还留有口头遗嘱。这些遗嘱内容部分相互抵触,小朱去世后,继承人就遗嘱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可能无效。 2、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因见证人的签名不符合规定,存在形式瑕疵,效力存疑。 3、危急情况消除后的口头遗嘱无效。 4、遗嘱人立遗嘱时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小朱立遗嘱时无此能力,遗嘱无效。 5、遗嘱内容若不体现真实意思或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相应遗嘱无效。 6、多份遗嘱抵触,应以最后的有效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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