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人转让继承权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继承人转让继承权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一、继承开始前 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所享有的是继承期待权。 这并非是一种已经实际获得的权利,而是一种基于特定身份关系所产生的、对未来可能继承遗产的一种期待。 比如,子女基于与父母的亲子关系,预期在父母去世后可能继承其财产。 这种期待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它与继承人的特定身份紧密相连。 正是由于这种人身专属性,决定了它通常是不能进行转让的。 所以,在继承开始前转让继承权,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继承开始后 当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就取得了实际的继承权,也就是既得权。 此时又分两种情况: 1.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若要转让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只要继承人之间能够协商一致,这种转让就是有效的。 比如,兄弟二人在分割父母遗产前,经协商,哥哥将自己应得的份额转让给弟弟。 2.若遗产已经分割完毕,继承人对自己分得的遗产就享有了所有权,此时转让的实际上是遗产的所有权,这种转让同样是有效的。 综上,继承开始前转让继承权一般无效,继承开始后转让相应份额或所有权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是有效的。 案情回顾: 小朱的父母健在时,小朱欲将自己对父母遗产的期待继承权转让给小李,引发争议;后来小朱父母去世,在遗产分割前,小朱又想把应继承份额转让给小胡,各方对此存分歧;遗产分割后,小朱要转让已分得遗产给小静,也有不同看法。 案情分析: 1、在小朱父母健在时,小朱转让期待继承权行为无效。因继承开始前的期待权具人身专属性,与小朱特定身份相连,不能随意转让。 2、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若小朱与其他继承人协商一致,其转让应继承份额给小胡的行为有效,符合法定条件。 3、遗产分割后,小朱转让已分得遗产给小静,实际是转让遗产所有权,此转让行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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