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立遗嘱的法律程序会因遗嘱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1.自书遗嘱: 这是一种由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形式。 遗嘱人需要亲自用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表达清楚自己对于财产分配等事项的真实意愿。 书写完成后,要在遗嘱结尾处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同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以便明确遗嘱的订立时间。 2.代书遗嘱: 当遗嘱人因某些原因无法自行书写遗嘱时,可选择代书遗嘱。 这种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书写完毕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在场的见证人都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打印完成后,遗嘱人和所有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清晰注明年、月、日,确保遗嘱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也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录音或录像过程中,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当清楚地记录下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同时明确记录年、月、日,以此作为遗嘱的有效标识。 5.口头遗嘱: 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可以立口头遗嘱,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一旦危急情况消除,遗嘱人若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便无效。 6.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需要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由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遗嘱进行公证,以增强遗嘱的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在病重时,先立了口头遗嘱,有小李、小胡见证,将财产分给小丽和小静。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未再另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之后小朱又想立代书遗嘱,找了与财产分配有利害关系的人代书且只有一人见证,引发遗嘱效力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危急情况解除后,之前的口头遗嘱应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2、小朱后来的代书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此代书遗嘱的代书人与遗嘱有利害关系且见证人数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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