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条件有哪些内容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条件是涉及房产继承时需要明确的重要内容,具体如下:
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中,子女的范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他们同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养子女经合法收养程序成立收养关系后,也属于此列。 此外,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况下,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父母方面,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都在此范围内。 2.第二顺序: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当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产,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分配条件 1.一般均等原则: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通常情况下,所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以体现公平性。 2.特殊照顾原则:对于生活存在特殊困难,例如患有重大疾病、残疾等,同时又缺乏劳动能力,无法通过自身努力获取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如长期照顾被继承人生活起居、承担主要医疗费用等,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而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其配偶小丽、与前妻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小胡、收养的养子女小李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小静均主张继承房产,而小朱的姐妹也要求参与继承,就房产继承顺序及份额分配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继承顺序上,小丽、小胡、小李、小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有权优先继承房产,小朱的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能参与继承。 2、分配条件方面,若其中有生活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给予适当照顾;对小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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