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房子继承权顺序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父母房子的继承权顺序有明确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其中,子女的范围较为广泛: -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他们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虽父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 -养子女:经合法收养程序成立收养关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在继承上地位相同。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实际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父母同样涵盖多种情况,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含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姐妹具体包括: -同父母的姐妹:即亲生的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姐妹:在不同婚姻关系下出生的姐妹。 -养姐妹:因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姐妹关系。 -有扶养关系的继姐妹:相互之间有实际扶养关系的继姐妹。 继承开始后,一般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外,被继承人还可通过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按遗嘱内容进行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其有婚生子女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养子女小丽,与继子女小静有扶养关系。同时有同母异父的姐妹。小朱未立遗嘱,其姐妹认为自己也有房产继承权,与小李等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婚生子女、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小丽作为养子女、小静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小朱的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所以小朱的姐妹此时无权继承该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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