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婚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怎么算出来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二婚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的计算有明确规则,具体如下:
一、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在二婚关系中,合法登记结婚的配偶享有继承权。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其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形成收养关系的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例如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继子女对继父母也尽了赡养义务等。 父母:涵盖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继承比例 1.一般均等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应当均等,以体现公平原则。 2.照顾特殊困难者: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比如身患重病且无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3.多劳多得: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例如长期陪伴照顾被继承人的,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4.惩罚不尽义务者: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二婚,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小朱有与前妻生育的子女小胡,小李也有自己的子女小静,且小朱年迈的父母健在。争议点在于各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及比例如何确定,小静称自己应与小胡等均分遗产,小胡则认为小李应少分。 案情分析: 1、继承顺序上,小李作为配偶、小胡作为子女、小朱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小静非小朱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2、继承比例方面,一般应均等,但如果小李对小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适当多分;若小胡等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应少分或不分;若小朱父母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应给予适当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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